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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虎 与 双 规

 

反腐败雷声隆隆,每周都有大中型老虎落网,从市委书记、省委书记到中央军委副主席,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但很多人可能没注意一个细节,这些老虎大多不是被公安局或检察院抓捕的,而是被中纪委的人带走的。

中纪委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把人带走,不是关押在监狱或看守所,而是在某个隐秘建筑里,私下关押。被抓的老虎必须在这里交代问题,否则绝无离开的可能。这就是传说中的双规。

双规是中国特色词汇(英文较难翻译),它出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说得文绉绉的,双规实际上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等同于抓捕并隔离审查。逮贪官污吏当然好,但好事也可能变成坏事,粗想一下我觉得有三点疑问:

1,双规与宪法的矛盾。宪法第37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也许有人说,双规是中国共产党的家法,党有权处理自己的党员,就好像你入了帮会,得了好处,就得受帮规约束。问题是:入党了就不再是公民了吗?入党就剥夺了公民权利吗?答案显然为否。任何帮会和党派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参见宪法第5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党章也有类似表述,原文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章第七条还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所以,看到党的下属机构可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私下关押并取得口供,我相当惊诧:宪法和党章还算数不?

2,双规的黑箱操作问题。这么说吧,纪委抓人不需要谁批准,顶多向上级纪委备案。此种行为几乎是一手遮天,它说你有罪,那你就必须交代。双规有时比坐牢还惨,坐牢还允许探监,但被双规者完全与世隔绝,家属都不知道人在哪里,被关个一年半载毫无音讯是常事。

纪委抓人(或者说强行协助调查),刑讯逼供屡见不鲜,花样繁多,比如连续数天突击提审,不让人睡觉,大部分人很快就招供了。也有些刺头拒不交代,甚至还有趁看守不备自杀的。大家上网搜搜,每年都有人死在纪委手里,一般都是赔点钱,不了了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堂堂宪法之下,这种事堪称灯下黑。

有人说纪委其实并没有违法,它取得口供和证据之后都交给检察院法院了,走的还是司法程序。Well,这就好像我先私下把你绑了,私刑拷打获得口供,然后交给公安或检查院,你说违法不?并且,按我的理解,私刑关押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应该一律无效。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逮人并提起贪污公诉,法院宣判,这一切是公开的,刑事诉讼有法可依。申诉也比较有门,下级法院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推翻的情况屡见不鲜。但纪委办案,我还没听说谁被抓了,然后上级纪委推翻下级纪委决定的事。刑法有疑罪从无一说(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纪委一旦说你有罪,那你就铁定有罪,不招供基本是不可能的。此种做法是对法律和人权的双重蔑视,生命和自由的基本原则形同废纸。

3,双规被滥用的潜在问题。双规不是法治而是党治(人治),而且是秘密的,完全有可能被利用来整无辜的党的干部,虽然很少有干部是无辜的。双规一般是针对共产党员,但是纪委越权抓非党员也并不新鲜(有时号称纪委与监察部联合办案),只是它可能不叫双规而叫双指、双X等。这是一种危险的趋势。

我的观点和宪法一致,除了警察、检察院和法院,任何人和组织不得拥有强制力量。家有家规,党有党章,但任何家规和章程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谁搞黑监狱,搞私下强制,比如说某些邪教或者传销组织限制成员的人身自由,那就是违法,必须予以取缔和打击。

如果纪委不能抓人,那反腐败应该怎么进行呢?我觉得应该按照正常的刑事案件来抓,由检察院和法院来管,走正常法律程序。若要成立特别机构的话,香港的廉政公署可以借鉴,它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廉政专员由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命,人事和财政完全独立,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遑论党派)。在司法机关宣判某贪官有罪之后,党派可以对其进行党纪处分。现在由纪委主导的反腐完全搞反了,党派先决定某人是否有罪,司法机构变成了后来的橡皮图章。长此以往,建设法治国家的希望在哪里?

像双规这样,一个党的下属机构拥有此等强制力量,在我记忆中,只有前苏联共产党和德国前纳粹党堪比,好像阿富汗塔利班组织也有直接干掉某些人的事。明朝的东西厂不知道算不,但那时好像没有党派。目前世界上别的政党,绝大多数只能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最多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之外,其他民主党派也没听说有逮人隔离审查的家法。这是应该的,如果每个党派都可以抓捕自己的党员,那就天下大乱了,因为党派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群众性组织。完了,大家各自成立组织,想抓人就抓吧,看谁黑。

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两点:1. 双规是否限制人身自由?2. 这种限制是否违宪?答案显然是肯定的。纪委办案的潜台词就是:在中国的司法系统之外存在着一个不受节制的第三势力,理论上来说它可以抓捕任何人,最坏的结果,被抓者可能会死得不明不白。大家在为双规贪官拍手称快的时候,没有觉得一丝恐怖吗?

我从来不认为一个人可以有效地自己监督自己。一个党腐败了,靠自己的下属机构来反腐,这事基本不靠谱。一句话,腐败必须反,但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纪委逮人这事基本无法治可言,宪法的权威扫地,若不加以改正,灯下黑只会越来越黑。

杨飞,

2014-7-14,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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