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的监督|老杨解读今日美国头条
长沙杨飞
世界各大新闻平台的国际版今天都在发布同一消息:美国总统特朗普授权解密了一个机密文件,指责联邦调查局(FBI)滥用职权进行“政治迫害”(Nunes
memo:
Key extracts and what they mean)。特朗普的这个指控相当惊人。作为美国总统,全世界最有权势的人,居然也会被迫害?
故事情节其实很简单。从2016年10月开始,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对特朗普竞选团队的外交政策顾问佩吉(Carter
Page)进行了监听,后来三次扩大监听范围,试图清查特朗普竞选团队和俄罗斯的关系。
2016年10月的时候,特朗普是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及特朗普的对手希拉里都是民主党的。党派之争确实残酷。
虽然特朗普声称被“迫害”,但联邦调查局FBI的这个监听行为在表面上是合法的。根据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的《外国情报监视法》,联邦调查局FBI、国家安全局NSA以及其他政府机构在获得法庭批准之后,可以监控任何人。
请注意,FBI并不是为所欲为,监控必须获得法庭的批准。这个特别法庭叫做“外国情报监视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简称FISC。
根据今天公布的机密文件,2016年10月FBI提交给FISC的监控申请,其理由并不充分。FBI主要是根据一个前英国间谍Steele的材料来申请监控的。FISC的庭审从不公开,但它其实也不算秘密,至少在表面上它是公开以及合法的。你现在就可以访问FISC的主页,查看它的基本架构和工作流程。FISC是根据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而成立的。
欧美国家都很重视个人隐私,政府不能随便监控,即便是总统也不能为所欲为。还记得水门事件吗,时任美国总统尼克松就是因为非法监控而下台的。
FBI如果想实施监控,必须先向FISC特别法庭提交申请。看起来挺不错,政府机构可以互相节制。但根据斯诺登2013年曝光的机密材料,从1979年到2004年,FISC批准了18761次监控授权,只拒绝了5次。FISC实际上变成了一个橡皮图章,FBI几乎可以为所欲为,想监听谁就监听谁。还要指出的是,FISC是独立运行的,美国最高法院管不了它。这简直就是法外之法。
我个人观点,FISC变成了橡皮图章是可以理解的,它的14名法官是从全国各地的庭审法院挑选出来的,轮流到华盛顿上岗。这些法官多数是兼职,平时还要在地方法院审理各种鸡毛蒜皮的官司,面对FBI提出的大量监控申请,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专业知识来甄别,只好盖章了事。
现在问题来了,是否存在一种可能,FBI乃至FISC并不是秉公执法,而是根据小集团或者党派的利益来行事?这个可能性是存在的。根据昨天华盛顿公布的机密文件,FBI曾经在2016年(在希拉里和民主党团队的支持下)对特朗普团队进行监控,目标之一就是搞倒特朗普。
美国首都现在正在进行一场狗咬狗的斗争。特朗普当选之后对FBI一屁股火,找了个理由直接开除了FBI的头子。但是民主党并不甘心,他们力主成立了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由前任FBI局长穆勒领头,继续调查特朗普团队和俄罗斯的关系。
让我们稍微回顾一下历史。很多人都还记得2013年的斯诺登以及他曝光的美国国家安全局(NSA)一个叫做“棱镜”的大型监控项目。数百家美国公司参与了该项目,其中包括谷歌、雅虎、微软和苹果等知名公司。NSA在获得FISC批准后可以获取这些公司的用户数据,跟踪用户的一举一动。斯诺登的曝光引起了美国人民的极大关注。
面对铺天盖地的指责,2013年6月9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发表讲话说:“你不能在拥有100%安全的情况下还拥有100%隐私和100%便利。”奥巴马说得不错,但他没法举证棱镜计划到底帮美国抓到了多少恐怖分子。美国人民失去了隐私,但是按美国现在的情况,反恐形势依然严峻。
今天,华盛顿狗咬狗的斗争日趋白热化。美国政客的战斗并不是我关心的,我想探讨的问题有两个,第一,政府机构能否监控公民?第二,怎样监督这种监控?
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这个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隐私和自由,如果你涉嫌恐怖活动,政府就有权监视你,为了公众的利益。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觉得美国的FISC已经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现在的问题是,如何避免FISC成为橡皮图章。我觉得可以增加FISC法官的人数,并进行专业培训,防止FBI和NSA浑水摸鱼。
另外,我觉得还可以更加严格地遴选FISC法官,比如规定只有无党派人士才可以担任FISC法官,消除党派对FISC法庭可能的影响,保障司法公正。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中国的情况。很多人平时既不关心个人隐私也不关心有关法律。2015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八条原文是这样写的: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一条的重大意义,它实际上直接授权政府机关以反恐的名义进入任何电信和网络公司的主机,不需任何法庭批准。美国政府好歹还有FISC这块遮羞布,而中国现在是直接裸奔。
也许有人要说,中国几十年来不都是这么做的吗?确实是这样。但现在强调依法治国,所以就制订了专门的法律。你说这是好事还是坏事?
杨飞,
2018/2/3,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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